机构职能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行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,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,研究拟定全区公路、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。
(二)根据国家和省、市、区交通发展的总体布局,拟定全区公路、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、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、监督实施;负责全区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。
(三)负责全区公路、水路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;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,维护公路、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;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,协调发展;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物资运输进行调控。
(四)负责全区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、维护、管理和规费稽征工作,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;组织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;负责全区交通基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交通工程定额管理。
(五)负责全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,协助航运部门对辖区船舶及水上设施进行监督检查。
(六)负责全区汽车维修市场、旅游出租车、汽车驾驶学校、驾驶员培训工作和营业性客货运输场(站)的行业管理;负责机动车技术管理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行业管理。
(七)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行业科技政策、技术标准,组织本区交通重大科技开发、技术引进。
(八)指导全区交通体制改革和交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、行业精神文明建设;负责全区交通行业的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。
(九)负责全区公路、水路通行环境和通行条件的管理;在遇到防洪抗旱、抢险救灾、军事行动等紧急和其它特殊运输任务时,发布调度运输工具的命令。
(十)负责全区交通战备工作。
(十一)承办区委、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。